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合法来源抗辩——余泓碧

前言: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是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寻求免除赔偿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抗辩成功,销售者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并可能被判决支付权利人合理维权费用。可见,合规经营不仅要求销售者关注货源渠道的合法性,更应主动审查所售商品的潜在知识产权风险。本文将探析该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供与大家交流、学习。

 

一、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规定

      合法来源,是指商品流通环节的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应当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为侵权产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其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并说明上游供货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三大知识产权单行法均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的情形,也是目前实践中被诉侵权人寻求免责的常用理由,具体该如何认定、何种条件下满足“合法来源”,也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法律文件

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二、合法来源抗辩的司法裁判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遵循“客观证据+主观过错”的双重标准,既要求销售者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商品来源正当,也需结合其经营能力、行业惯例等判断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便抗辩成立,销售者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客观要件:

      合法来源抗辩的核心在于“合法取得”,即商品需通过正常商业渠道获得,且销售者需提供与交易习惯相符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法来源”需通过合法销售渠道、通常买卖合同等方式取得,且销售者应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证据,如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

      例如,均桓所律师代理的(2024)粤73民初5175号案中,王某被诉销售侵害外观专利设计的商品,其主张合法来源时提交了与某供货商的交易凭证、涉案产品销售页面、供货商的工商登记信息及涉案产品关联的订单页面等。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货、款、物流”证据链闭环,能够证明商品来源于案外人某供货商,且该供货商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详情页面展示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图片,故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二)主观要件:

      除客观证据外,销售者还应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售商品系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关于主观要件成立与否,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从交易产品的特点、商标的知名度、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和行业惯例等方面进行分析评判。

      基于大型企业或专业经销商通常具备更强的知识产权审查能力,法院对其确立的注意义务要求更高。例如,在(2024)京73民终798号案中,某图书公司被诉销售侵权图书,其虽提交了采购订单及业务单号打印件,但未能证明销售的涉案图书系经商标人授权。法院认为,某图书公司作为图书经营者,应当对图书负有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故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个体零售经营者,法院认为对其关于所售商品是否侵权的认知能力不宜要求过高。例如,在(2022)最高法民再275号案中,某门市部被诉销售侵权化妆品,其提交了与上游供货商公司的产品分销合同、营业执照、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法院认为,某门市部作为小规模零售商,已尽到与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推定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三)法律责任:抗辩成立≠完全免责

      即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也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销售者难以完全免除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例如,在(2021)粤民终2546号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通过提交付款记录、收据及收货单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并且某科技公司在采购时对该产品的专利证书进行了初步审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虽获支持,但法院仍判决其支付原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而维权合理开支系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因此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因维权据实支出的费用)仍应由销售者承担。

 

三、结语

      合法来源抗辩是旨在平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设计,既避免了无过错销售者因侵权产品流通承担过重责任,也通过严格的举证要求督促销售者规范经营。但是,合法来源抗辩并非免责金牌,完整的证据链仅是基础,销售者还需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仍应停止侵权并承担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

      对销售者而言,合规经营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我们建议,在日常交易中:一是保存完整交易记录,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二是强化知识产权审查,要求上游供货商提供商品权属证明或授权文件,谨慎购入明显低价、来源不明的商品,收到权利人警告后及时核查并停止销售,避免因持续侵权而扩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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