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实务观点(二) ——仅有借条而未提供支付凭证——徐敏静

案例1

笔者曾经办的一个代理出借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因年事已高、记忆模糊,且出借事实时隔多年,导致未能找出当年转账出借款项时的支付凭证,因此仅能提供借据而未能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借款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为佐证借款人已实际收到借款,我方提交了出借人的银行流水凭证及与借款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银行流水显示借款人于XX年XX月XX日向出借人转账XX元,而对应时间节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出借人于收到该转账前向出借人催还借款,于收到该转账当天告知出借人已收到XX元及希望出借人尽快安排剩余还款。与此同时,我方在庭审中指出,借款人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其提出异议的理由为“借贷发生于XX市,因此应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印证借款人对借贷事实已发生是确认的。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案例2

笔者曾经办的另一个代理出借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持有借据,但因部分借款系以现金交付而未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借款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为佐证出借人已实际交付借款,出借人到庭接受法官询问并对借款用途、借据出具、出借款项来源等事实在法庭上作出相应的陈述和说明。该案出借款项系来源于出借人的配偶,我方向法院提交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出借人名下银行账户于借款人出具借据的日期当天,收入一笔业务,摘要为“转账”,交易金额与现金交付借款金额一致,对方账户为借款人的配偶;同日,该账户有一笔支出业务,摘要为“取现”, 交易金额与现金交付借款金额一致。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协商达成借款合意并且被告已向原告借到现金X元的事实。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逐步成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但鉴于其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边缘,且受限于熟人社会的交易习惯或证据意识薄弱的缘故,其风险和隐患日益凸显。尤其是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中,典型如出借人仅持借条或借款合同起诉,却无法提供银行转账等支付凭证,借款人抗辩“未实际收到借款”的情形。此类案件中,法院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又该如何弥补证据短板?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作实务解析。


一、核心争议: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双重审查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即“借钱的约定”),二是款项实际交付(即“钱已给到借款人”)。司法实践中,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通常被视为证明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但款项交付的证明则需结合支付凭证或其他辅助事实综合判断。当出借人仅提交借条而无支付凭证时,争议焦点即转化为:借条能否单独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借款人抗辩“未收到借款”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出借人提起诉讼时需提供债权凭证及其他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若仅有债权凭证,借款人提出未收到借款的抗辩并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需进一步审查款项交付的真实性(第十五条)。这意味着,借条虽能初步证明借贷合意,但不足以单独证明款项已交付,法院需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断。


二、借条的证明力边界:从“初步证据”到“高度盖然性”的跨越

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其证明力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如在小额借贷中,可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如熟人之间现金交付)以高度盖然性推定款项已交付;但在大额借贷中,若仅有借条而无支付凭证,法院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双方关系与基础法律事实

在实务中,仅提供借条或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证明借贷合意,而未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的情况中,其中存在借款是通过现金支付而导致未能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情况,但也不排除存在另其他情况,即这笔款项不是借款,而是赌债或者其他债务。若借贷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合伙关系),需排除借条系“其他债务转化”的可能。例如,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货物买卖纠纷,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可能实为“货款欠条”,此时需结合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还原借条出具的真实背景。若借款人能证明借条系因其他债务产生,出借人需进一步举证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否则法院可能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


(二)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与款项来源

出借人需说明借款的资金来源(如银行取现记录、自有存款凭证、工资收入证明等),以证明其具备出借相应金额的经济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八条,待证事实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若出借人无法证明资金来源与经济能力匹配,法院难以认定款项已交付。


(三)款项交付的细节与交易习惯

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交付方式等细节,是判断款项是否实际支付的关键。例如,出借人主张“XXXX年X月X日晚X点在某餐厅将30万元现金交给借款人”,需对“为何选择现金交付”“现金如何取得”“现金如何携带”“是否有见证人”等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甚至提交相关证据加以印证。


(四)借款人的抗辩合理性与反证

借款人抗辩“未收到借款”时,需对其主张作出“合理说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若仅笼统否认而无任何理由,其抗辩的证明力将被削弱。同时,若借款人提供还款记录、催款记录等反证,可被视为认可借贷关系存在的间接证据。


三、出借人的实务应对:如何弥补证据短板

对于仅有借条而无支付凭证的出借人,可通过不限于以下方式强化证据链:

(一)补充交付细节的证据

法院对只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转账等交付凭证的借贷案件审查较为严格,很多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出借人应主动到庭,详细陈述借款合意的形成过程、现金交付的具体场景、款项用途等细节,且避免陈述前后矛盾。


(二)收集辅助证据

1.证人证言:若借款交付时有见证人(如共同朋友),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交付过程;

2.财产变动记录:提供银行取现记录、资金流转凭证(如从其他账户转入自有账户的记录),证明资金来源;

3.催款记录: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等,证明出借人曾向借款人催款,借款人未明确否认借款,可视为对借贷关系的默认;


(三)巧妙结合出借人“创设”的证据互相印证

根据案件发展实际情况,巧妙结合出借人“创设”的证据加以印证,如本文案例1中借款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时阐述了借贷事实的发生地点。


结语

仅有借条而无支付凭证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不会机械地采信借条,而是通过“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的双重审查,结合经济能力、交易习惯、抗辩合理性等因素,运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综合判断。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1号邦华环球广场3402室 020-31420750 18078816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