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笔者曾经办的一个代理出借人的民间借贷案件。甲乙双方签订《短期投资协议》约定甲向乙短期投资人民币 25 万元,用于乙设立公司,期限一年。该协议约定,投资人不参与被投资人的经营管理,被投资人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及风险与投资人无关,被投资人必须按投资协议规定的回款期限返还投资款。甲当天向乙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 25 万元。协议期限届满,乙未依约偿还款项,甲多次催款未果,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所涉纠纷的法律性质是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短期投资协议》约定:
1. 甲向乙短期投资25万元,用于乙设立公司,期限一年。
2. 甲不参与乙的经营管理,乙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及风险与甲无关。
3. 乙必须按投资协议规定的回款期限向甲返还投资,若未按时足额偿还投资款及利润,即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该协议明显不具有合伙投资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性质,而是到期还本付息的借款性质,故被告抗辩本案系投资合伙,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 25 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 25 万元为基数自 20XX年 X月 X日起按年利率 3.65%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X 万元。
-------------------------------------------------------------
在纷繁复杂的民间经济活动中,一种游走于“投资”与“借贷”之间的现象日益增多。当事人出于包括但不限于如追求固定回报、降低名义利率等各种考量,往往将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刻意包装成形式上的投资关系。然而,当纠纷发生时,如何准确界定该法律关系的性质,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点。准确辨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则、保障交易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法律关系的本质区别:投资与借贷的核心界限
欲辨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首先须厘清“投资”与“借贷”在法律上的本质区别。
1. 性质不同:借贷关系是典型的债的关系,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享有到期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的债权,借款人则负有相应的债务。而投资关系,通常指向的是股权关系或合伙关系,投资者通过出资获得的是股东资格或合伙人身份,其权利体现为参与经营管理、共享盈利、共担风险等。
2. 风险承担不同:风险承担是最核心的区别。在借贷关系中,风险由借款人承担。无论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如何,是巨额盈利还是严重亏损,都应按约定还本付息,出借人不承担借款人的经营风险。而在投资关系中,风险由投资者共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风险,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可能获得高额分红,也可能血本无归。
3. 收益性质不同:借贷关系的收益表现为利息,这种收益通常是固定的,与借款人的经营效益无关。而投资关系的收益表现为分红或利润分配,其有无及数额的多少,直接与投资项目的盈利情况挂钩,具有明显的不固定性。
4. 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借款人到期负有还本付息的绝对义务。而投资者出资后,其资金转化为公司资本或合伙财产,一般需要通过转让权益或清算等方式退出。此外,投资者通常享有知情权、表决权等参与性权利,而出借人则无该些权利。
二、 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
面对形式各异、包装精巧的“名为投资”协议,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穿透式审判思维”,即不拘束于合同表面的名称和条款,而是深入探究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和交易目的,并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来认定其法律关系实质:
1. 是否约定固定收益或保底条款: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无论经营状况如何,出资方均须按期收取固定数额的“利润”、“分红”或“回报”,则该约定具备了利息的本质特征,是可认定为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
2. 是否免除出资方的经营风险:如果协议约定出资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其本金和收益均有保障,例如由对方或其关联方提供回购承诺、差额补足、担保等,则显著背离了投资共担风险的原则,倾向于借贷。
3.是否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借贷关系通常有明确的借款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双方便对资金的归还时间有确切的预期;而股权投资往往具有永续性或长期性的特点,一般不设具体的退出日期。若协议中设定了明确的“投资期限”并同时约定到期返还本金,这种约定更符合借贷的特征。
4.资金用途的考量:如果资金是用于特定项目的周转,其目的是解决项目在某一特定阶段的资金缺口,而非作为注册资本或长期项目投资,则这种资金用途更倾向于借贷。
核心判断逻辑:法院一般会综合以上因素,审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某项安排同时具备了“固定回报、不担风险、到期还本”这三个核心特征,即使其名称被冠以“投资”、“入股”或者“合作”,因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其法律性质都将高概率被认定为借贷。
三、 法律定性的实务影响
将“名为投资”的关系认定为“实为借贷”,会产生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
1. 案由与法律适用不同:案由将由“合伙协议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的法律也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转变为《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 本金与利息的处理不同:
本金:被认定为借款本金的部分,出借人有权请求返还。
利息:约定的“固定回报”将被视为利息。该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这与投资关系(在合伙、联营中)中“保底条款”通常被认定为无效的规则不同,借贷关系下的利率上限规则更为明确和宽容。
3. 担保责任的承担:如果为该“投资”提供了担保,一旦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借贷,担保人通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担保人能够证明其是对“投资”行为提供担保,而非对“借贷”提供担保,且主合同性质的变更未经其同意,则可能免除担保责任。
四、 结语
在民间融资活动中,“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当事人而言,意图通过法律形式的“创新”来规避监管或追求无风险高收益,往往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份设计不当的“投资协议”可能在诉讼中被彻底否定,导致预期收益无法实现。
因此,无论是资金出借方还是接收方,在订立合同时都应秉持诚信原则,准确反映双方的真实意图。若实质为借贷,则应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利率(并在法定上限之内)、期限、担保等条款,避免使用易引发歧义的“投资”、“入股”等表述,以确保自身权利能够在清晰的法律框架下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