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纠纷实务解析——余鸿碧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是维系家庭稳定的物质基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所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是婚姻家庭领域的高频案件。作为张某诉李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笔者结合该案审理过程,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开典型案例,就此类案件的实务要点进行梳理,为遭遇同类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本案原告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未经张某同意,通过微信、银行等多种方式向被告李某转账,其中包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情感意义的款项。被告李某抗辩称其不知王某已婚,双方系正常恋爱交往,且其亦向王某转账,未从中获利,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展开代理工作,最终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求,确认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某返还原告16万元。

结合本案审理及实务经验,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三点,亦是当事人维权的关键所在,现结合公开案例进一步解析如下:

一、配偶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处理权意味着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的,需经另一方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向李某转账的款项均为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未经原告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同时,赠与基础是双方的婚外不正当关系,还违背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需说明的是,第三者是否知晓赠与人已婚,不影响赠与行为无效的认定。本案中李某主张其不知情,亦不能改变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本质,其抗辩无法成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曾审结一起类似案件【(2023)沪0120民初15570号】,原告卢某与王某系夫妻,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向被告赵某转账29万余元,被告赵某抗辩称不知王某已婚,认为其是善意第三人,属于典型的“被小三”,没有过错,也是受害人,不应当返还相应财产。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取得案涉财产并非建立在有偿取得的基础上,故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其是否知晓王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不影响对王某赠与行为的评判,并最终认定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判决赵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二、赠与财产性质与返还范围的界定。

实务中,部分赠与人或第三者会主张赠与款项系赠与人的个人财产,以此抗辩赠与行为有效。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抗辩方须举证证明赠与款项是赠与人的婚前财产,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本案中,王某未出庭抗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转账款项系个人财产,李某亦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全部转账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单方处分。

关于返还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25号\(2022)川民再204号】的裁判要旨: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在赠与人和其配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不能在返还财产中径行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返还赠与财产应恢复至原来的夫妻共同共有状态,以维护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第三者的常见抗辩理由及司法观点。

(一)抗辩理由一:款项用于共同消费,不应返还。

司法观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被告不能因已消费而免除其返还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2025 年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四 崔某某与叶某某、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中,高某某在与崔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因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擅自向叶某某转账73万元,叶某某以部分款项已消费为由抗辩无需返还,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对叶某某的消费抗辩不予支持,判决叶某某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

(二)抗辩理由二:已返还部分款项,应相应扣除。

司法观点:第三者主张扣减回转金额,法院仅支持真实、合法、完成的回转;对虚构还款、恶意倒账、诉讼突击转账,不予抵扣;即便存在部分回转,亦不改变赠与整体无效,再次转出构成新的无效赠与,最终按净赠与额认定返还金额。例如在(2025)川1703民初1254号案件中,庞某未经配偶汤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汤某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全部受赠款项。该案立案前,张某曾向庞某转款387005元,张某主张该款及立案后向庞某转账的540000元均应在返还金额中予以扣除。法院认为,张某在立案前返还的387005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减少了赠与人无效赠与的财产数额,应予以抵扣。但在立案后向被告庞某返还的款项不予抵扣,理由是:诉讼前,庞某已与汤某解除婚姻关系,且存在抚养费及财产纠纷。若对立案后向庞某转账予以抵扣,极可能导致汤某执行不能,且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庞某利用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接收案款540000元后,既未履行所涉其他执行案件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与汤某协商处分该财产,属于规避执行,将原告汤某的权益置于不利的境地。因此,法院对张某诉讼前向庞某转款387005元予以抵扣,张某主张扣除诉讼后转款540000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按净赠与额判令张某承担返还责任。

(三)抗辩理由三:款项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司法观点: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纠纷与支付抚养费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原告不负有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赠与人、第三者抗辩钱款用于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抗辩意见,不能对抗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例如在(2025)新01民终2904号案件中,沈某在与高某婚姻存续期间向马某赠与巨额财产,马某以款项包含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为由抗辩,法院认定该抗辩不能对抗高某的财产权利,赠与行为整体无效,判令马某全额返还赠与财产。

       结语:司法实践始终倾向于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在遭遇此类案件时,应及时固定证据,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全额返还财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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